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直属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切实发挥电子商务对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带动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将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并组织实施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重大工程。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第三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以电子商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经济影响力和辐射力。因地制宜,探索完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的法规政策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国家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提供实践依据。
(一)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主要任务
1、完善电子商务法规政策环境。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点、有利于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法规政策,编制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支持物流快递行业发展的鼓励政策,制定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网商、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政策,以及鼓励支付技术创新应用的政策,建立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制度。
2、健全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完善智能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物流信息平台,支持物流(快递)配送站、智能快件箱等物流设施建设,推动快递服务网络向农村地区延伸。推动电子支付创新应用,大力发展移动支付,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环境。
3、加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和交易保障设施建设。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交易保障机制,建立网络交易纠纷处理机制,积极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现通信、物流、支付等基础设施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4、积极培育电子商务服务。立足城市产业发展特点和优势,引导各类电子商务业态和功能聚集,推动电子商务产业统筹协调、错位发展。大力支持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建设,促进本地区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推动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以电子商务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互动,推动实体店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协同发展。
5、深化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大型骨干企业以供应链协同为重点深化电子商务应用,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出去”;推进移动电子商务应用,加快各行业、各领域的电子商务应用,不断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二)有关要求
1、做好创建工作方案编制。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战略定位,从本地电子商务现状、特点和比较优势出发,确定创建工作目标、重点、步骤和保障措施,切忌贪大求全盲目攀比。编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方案,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界意见;要避免不重视规制、政策建设,只重视设施、园区、工程项目建设等“重硬轻软”的做法。要使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的过程,成为相关方面“理思路、抓重点、凝共识、齐推动”的过程,真正成为完善环境、深化应用、培育产业的契机和抓手。
2、建立创建工作组织保障。参与创建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研究推进示范城市创建的工作思路,协调、决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明确主要建设任务和具体保障措施,促进参与创建工作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组织有序、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推进机制,并将协调配合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已有电子商务工作协调机制的,可在现有机制下开展上述工作。
3、报送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方案须经市政府正式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6月30日前,按程序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申报材料包括:创建工作方案一式五份(编制要点参见附件1,附电子版光盘1份)。
4、申报城市资格要求。申报城市原则上应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每省限报1个城市(不含计划单列市)。东部省份已有4个(不含计划单列市)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中西部省份已有2个及以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此次不再申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名单详见附件2)。
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7部门将共同组织专家开展创建工作方案的评议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